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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礼贤镇河长制巡查制度(试行)
来源:礼贤镇网站          发布日期:2017-11-30

大兴区礼贤镇河长制巡查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长制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河湖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京兴办文〔2017〕9号)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兴礼政发〔2017〕5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包括镇级河长、村级河长定期巡查和巡查员日常巡查。

第三条  镇级河长每月至少开展2次巡查,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河长难以解决的,应尽快报上级河长协调解决。

村级河长每周至少开展1次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村域内存在的污水、垃圾等河湖管理保护问题。对于难以解决的,应立即报镇级河长协调解决。

第四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采取聘请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加强巡查工作,组织巡查队伍每月对全镇内所有河湖开展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监督解决。及时发现问题,做好记录,重要问题录像存档,并按照管理范围及时向属地河长通报。属地河长应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尽快将解决情况报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条  各村应建立河湖巡查员队伍,分段落实巡查责任。巡查员每天应对责任范围巡查1-2次,发现问题立即向河长报告,如实做好记录,并跟踪核实问题解决。

第六条  日常巡查包括严查污水直排入河、严查垃圾乱堆乱倒、严查违法建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