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公告栏
大兴区礼贤镇河长制督导检查制度(试行)
来源:礼贤镇网站          发布日期:2017-11-30

大兴区礼贤镇河长制督导检查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长制督导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京兴办文〔2017〕9号)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兴礼政发〔2017〕5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导检查包括镇级河长督导检查和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导检查。

第三条 镇级河长每年对所管辖河道河长制工作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所管辖河道河长责任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和河长制任务开展情况、突出问题整治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镇级河长督导检查意见由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印发各村。各村收到督导检查意见后,立即整改,并于一周内向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明确近、远期整改措施及责任人、完成时限。相关科室指导各村做好整改工作。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对镇级河长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及督导检查意见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流域突出问题实施挂账督办。

第五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对各村河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参与。督导检查内容包括各村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情况、河长履职情况、上级河长重要部署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六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导检查意见将印发各村。各村收到督导检查意见后,两周内向镇河长制办公室报告督导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