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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来源:礼贤镇网站          发布日期:2016-11-13

一、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3、《北京市经委、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林业局关于调整北京地区木材费用负担的规定》(<89>京林<计>字第99号)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业生产性林木采伐

a、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申请表

(2)采伐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

(3)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材料

(4)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b、其他单位、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1) 采伐林木申请书

(2) 采伐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

(3) 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即采伐申请表

2、工程建设林木采伐除提交1中的材料外, 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2)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3)采伐林木的补偿协议

(4)工程建设配套绿化的具体方案、实施责任人及完成日期

(5)施工单位施工时保护林木的措施

(6)林地现状图

(7)如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受理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林木采伐申请受理审核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林木采伐"批准文件的凭证,一份随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现场审核,申请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四至、林种、树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核同意: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给审定人员。

(四)决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予以批准,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入核发、收费程序。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在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申办人。不同意"终结审批"意见的,应在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审核人员,要求重新审核。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