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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来源:礼贤镇网站          发布日期:2016-11-13

一、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二、事项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

三、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局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菌种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经外省考核合格的资质证书需经北京市种子管理站进行变更后方可用于许可证的申请;

(3)具有完好的50升以上高压灭菌锅2台以上或与生产相匹配的高压灭菌设备2台以上;超净工作台2台以上;生物显微镜、手持放大镜、解剖镜、游标卡尺、电子秤或磅秤、过筛机、搅拌机、装瓶机或装袋机、电热恒温箱、电冰箱或冷藏箱及空调各1台以上;生产母种的还应具有农艺性状鉴定室1间(10立方米以上)和鉴定菇棚100平方米以上;以上设备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4)有接种室、培养室(有控温除湿设备)、检验室、贮藏室各20平方米以上,有1-4℃低温库50立方米以上;

(5)有贮料场、晒场、培养基(料)制备室各100平方米以上;

(6)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2、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菌种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3)具有完好的高压灭菌锅(立式、卧式50升以上)2台以上或常压灭菌设备2台以上;超净工作台或无菌操作专用设备设施2套以上;手持放大镜、解剖镜、电子秤或磅秤、过筛机、搅拌机、装瓶机或装袋机、电热恒温箱各1台以上;

(4)有冷却室、接种室、培养室(有控温除湿设备)、检验室各20平方米以上,有冷藏室50立方米以上;

(5)有贮料场、晒场、培养基(料)制备室各100平方米以上;

(6)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二)申请材料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人员劳动合同,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申报之日起3年以上;

4、仪器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情况说明、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生产经营菌种品种特性介绍,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品种真实性检测报告;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控制及保障制度;

8、核发单位规定的其它材料。

注:

1、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食用菌菌棒生产经营需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参照本标准中栽培种执行。

(三)受理

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即可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

(四)审查

1、审查方法: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审查。

2、审查标准: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

(五)决定

1、对符合审查标准的,予以批准发证。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00-5:30

八.地点: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发展服务厅)

服务电话:81296063   监督电话:81298570

九.表格式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